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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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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訂定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

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6.5.2

發文日期: 9652

發文字號:衛署食字第 0960400307

主旨:公告訂定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。

依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,包括製造商、進口商、委 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,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,並保存該保險文件,維持保險單有效性,以備查核。

 

二、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:

(一)      最低保險金額:

1 、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:新臺幣一百萬元整。

2 、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:新臺幣四百萬元整。

3 、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:新臺幣零元整。

4 、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:新臺幣一千萬元整。

(二)保險範圍,係指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,包括製造商、進口商、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,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,具有瑕疵、缺點、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,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、殘廢、死亡者。

(三)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,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,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。

(四)損害賠償之扣除: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,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;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,得扣除之。

(五)本保險之保險費,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。

(六)本保險之承保範圍,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。

(七)本保險理賠時,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,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。

(八)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,不受受害人和解、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。

 

三、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,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,且符合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之規定者,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。

 

四、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自本公告日起之一定期間後施行:

(一)冷凍調理食品業、乳品類、飲料類: 1年。

(二)餐盒工廠、麵條類工廠、觀光旅館之餐廳、罐頭類工廠: 16個月。

(三)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、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、承攬筵席之餐廳、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、伙食包作業、自助餐飲業、烘焙業、食用油脂工廠: 2年。

(四)其它一般食品類: 2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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